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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霍林郭勒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增量配电网绿色供电项目22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核准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4-07-09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2024新型配电大会暨第二届全国配电数字化大会】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霍林郭勒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增量配电网绿色供电项目22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核准的批复

内能源电力字〔2024〕464号


大唐(兴安盟科右中旗)新能源有限公司:


《大唐(兴安盟科右中旗)新能源有限公司关于核准霍林郭勒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增量配电网绿色供电项目220kV输电线路工程项目的请示》(大唐科右中旗〔2024〕17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霍林郭勒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增量配电网绿色供电项目(科右中旗区域)50万千瓦风电项目的送出需求,同意建设霍林郭勒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增量配电网绿色供电项目220kV输电线路工程,项目代码2312-152222-60-01-673129。


大唐(兴安盟科右中旗)新能源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法人,负责所投资项目的建设、经营及贷款本息偿还。


二、建设地点:兴安盟科右中旗、通辽市霍林郭勒市。


三、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


(一)新建兴安盟科右中旗50万千瓦风电项目220kV升压站至通辽市霍林郭勒市220kV橙化变1、2线77#塔,同塔双回路架设,线路长度2×87公里,导线截面积为2×630平方毫米。


(二)建设相应通信和二次系统工程。


四、项目动态投资20429万元,其中资本金6128.7万元,占动态投资的30%,由大唐(兴安盟科右中旗)新能源有限公司出资,其余资金通过贷款解决。项目单位要进一步核实工程投资,合理控制工程造价。


五、工程实施要保证安全稳定可靠。工程设计、建设及运行要满足国家生态环保、自然资源等有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提高效率,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相关标准规范,全面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控制好工程建设节奏,加大源网协调力度,确保工程得到有效利用。


六、本工程设备采购及建设施工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采用规范的公开招标方式进行(详见附件1)。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电网项目审批的通知》(内政办字〔2022〕55号)、《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市场化新能源项目清单的通知》(内能新能字〔2023〕629号)、《科右中旗自然资源局关于霍林郭勒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增量配电网绿色供电项目220kV输电线路工程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回函》、《霍林郭勒市自然资源局关于项目是否符合霍林郭勒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复函》、中共科尔沁右翼中旗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关于霍林郭勒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增量配电网绿色供电项目220kV输电线路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的批复》、中共霍林郭勒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关于大唐(兴安盟科右中旗)新能源有限公司霍林郭勒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增量配电网绿色供电项目220kV输电线路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意见》(霍党政法稳字〔2024〕3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应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九、在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法人应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占用草原等相关手续。


十、本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自治区能源局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核准文件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特此批复。


附件:


1.审批部门招标内容核准意见表


2.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2024年7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审批部门招标内容核准意见表


微信截图_20240709160955.png


附件2


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大唐(兴安盟科右中旗)新能源有限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力项目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现就你单位霍林郭勒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增量配电网绿色供电项目220kV输电线路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管控应重点注意的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应当按要求设置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投入。


五、应当按要求建立工程分包管控制度和措施,禁止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项目。


六、应当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应当严格落实应急管理及事故处置措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通知》(国能函安全〔2020〕39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开工前必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并做好工程质量管控各项工作。


若发生违反上述事项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处罚信息纳入被处罚单位的信用记录。


告知人: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被告知单位:大唐(兴安盟科右中旗)新能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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